来源:新县律师网 作者:河南信阳新县律师 时间:2014-08-28
恋爱8年的王先生与大学同学刘女士结婚后育有一子,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王先生发现儿子长得不像自己,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昨天获悉,通州法院受理此案。
原告王先生与被告刘女士系大学同学,2006年确立恋爱关系。大学毕业后,王先生在北京参加工作,被告刘女士在河北某大学继续读研。
为了支持女友上学深造,王先生工作所得薪水除了拿出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的部分,其余都给刘女士支配。
刘女士在王先生的全力帮助下,顺利毕业后在河北参加工作。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两年后生育一子。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王先生认为新生儿和自己长得非常不像,其他亲属也都这么认为。此外,由于双方长时间两地分居,开始互相猜忌,王先生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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