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县律师网 作者:河南信阳新县律师 时间:2014-08-28
信息网络高度发达的今天,司法个案屡遭传媒舆论围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认为,媒体不能将当事人特别是代理律师的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当作客观事实报道,更不能有倾向性地只报道或引述一方代理律师的观点。
刘凯湘说,记者或者其他媒体人在采访代理律师时,应当让律师表明其律师身份,包括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并在最终报道时表明律师的身份。北京的李某某等涉嫌强奸罪的案件报道中,后来北京市律协对某些当事人(犯罪嫌疑人的代理律师)所作出的纪律惩戒即为例证。
媒体在报道案件代理律师的观点或者意见时,一定要说明是律师的观点,是一种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而非案件事实。媒体人尤其不能受那些情绪激动、慷慨激昂的代理律师的意见左右。有职业道德的律师,只会把工作放在辛勤的证据搜集、严谨的法理分析上。
媒体如果准备报道当事人代理律师的观点或意见,应保持公允,不能只报道一方当事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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